代表处名称变更所需的材料:,会计

(1)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
(2)由外国(地区)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;

(3)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;

(4)登记证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,注册海外公司

(5)外国(地区)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、代理机构营业执照。



其中第(3)项一般是指国外公司经备案并获登记部门批准的章程修正案,或者登记部门出示的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。此证明需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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